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本协议。
第二条:工作室名称:住所:暂无
第三条:工作室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及住所:
第五条:各股东占的股本金、期权股和股份比例如下:
合伙人 股本金 占股份比例 期权股 股份总数 合计
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见上表。
第六条: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包括:
1.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 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作室负责人;
4.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5. 在工作室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6. 在工作室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股东的义务包括:
1.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以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无限承担工作室债务;
3. 成立工作室后,不得抽回出资;
4. 遵守工作室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非股东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转让事项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工作室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条:工作室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工作室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工作室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工作室负责人,决定有关工作室负责人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工作室负责人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工作室负责人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对工作室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 对工作室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形式作出决议;
7. 修改工作室的章程。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工作室负责人召集主持。召开会议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股东会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条:负责人为工作室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3. 制定工作室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工作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工作室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