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纠纷处理原则:当股东任何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矛盾或纠纷时,或当某方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时,应本着团结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解决问题。
九、禁止行为
所有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透露合伙资金、项目情况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
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伙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股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必须事先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十、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以下情况,可终止合伙关系:
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主要清算人,并成立清算小组(可由股东组成也可外单位聘请)参与清算工作;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他
协议未尽事宜可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个股东各执一份。
本合作协议书自各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