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体入股人根据投资占股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八条 入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股人的权利:
1、入股人享有共同发展的表决权。以下事项需要得到60%股份持有人的同意:
2、经营所得利润按照占股比例分配;经营所负债务按照占股比例承担。
二、入股人的义务:
1、共同维护入股企业财产的统一。
2、承担入股企业经营的风险。
3、应全力辅助店长,不得干涉比其职位高的人员,否则视为故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
4、为公司节约成本,尽心尽责。
5、为入股人争取最大利益。
第九条 入股企业的终止和股权转让:
一、以下情况导致入股企业终止:
1、全体入股人一致同意终止入股企业。
2、入股企业被依法撤销。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入股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入股企业的股权转让:
1、入股企业的股权转让通过竞拍方式进行,竞拍人原则上只能是入股人。
2、竞拍所得资金按照各入股人占股份的比例分配。
3、未经全体入股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招标竞拍,否则竞拍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条 退股和股权转让:
一、任何一方要求退股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入股人。原则上,在入股企业效益不好时,不能要求退股,但全体入股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满三年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退股或转让,除非6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如果未经6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擅自离开满一个月,公司有权将当事人持有的股份没收,并按照在职股东的平均比例分配没收的股份。
三、退股人的股份只能转让给内部入股人,未经60%股东的书面同意,不得将股份转让给内部入股以外的第三方。否则,由于此转让而产生的损益应由退股人根据其入股比例承担。
四、退股人的股份按照每年15%的折旧。
第十一条 财务问题处理:
一、如果发现入股人在合同签订后两次查处有财务问题,除了责任人股东应退还所侵占、挪用的资产,并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其他入股人有权强制要求责任人股东退股。责任人股东的全部股份按照入股金额的50%转让给其他入股人。如果责任人股东不同意退股并转让股份,则其他入股人有权按照责任人股东自动退股处理,不退还责任人股东的入股金额,并不分配任何利润。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一、如果有入股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在职期不满三年就要求退股,按照以下方式退还入股金额:A、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3期间,按照当时入股金额的1/3退还,已分红利也按照1/3计算。B、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2期间,按照当时入股金额的1/2退还,已分红利也按照1/2计算。C、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然后按照各投资占股份的比例退还。
二、入股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店长的调动以及公司安排的事项。
三、入股人不得以股东的身份在其担任职位的职务范围内越权干涉比其职位高的人员,否则视为故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三条 禁止事项:
一、禁止入股人从事损害入股企业经营利益的行为。
二、禁止入股人及其家属在未经持有60%股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干预入股企业的店务管理。
三、禁止入股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由入股人自身承担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入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入股人自驾私家车从事入股企业经营行为时,应注意交通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五、严禁入股人使用公司车辆用作私人用途。否则由驾车造成的一切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全体入股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如果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则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入股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