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本合同股份占比分配。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时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作双方承诺不得从事与乙方原有学校有竞争的业务,如需增加或变更合作项目经营项目,必须经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4合作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的义务:
双方均以发展该合伙项目业务为第一已任,出谋划策,让该合伙项目的业务蒸蒸日上。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名义和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4、禁止任何单独一方以合伙项目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贷款等行为。
6、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否则一律禁止。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以下情况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项目解散后日内清算完成。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雇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所欠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甲、乙双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甲、乙双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合伙人私自转让其股份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该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3、本合同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1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