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可决定委托方执行幼儿园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注明执行幼儿园事务的提成比例、非正常上课期间的收入(如节假日、周末、全托生等)以及股份分红。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幼儿园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3、拟定幼儿园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幼儿园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幼儿园的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幼儿园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幼儿园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幼儿园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幼儿园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幼儿园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十四条 幼儿园事务的决定
幼儿园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幼儿园不动产;
2、改变幼儿园名称;
3、转让或处分幼儿园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幼儿园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幼儿园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幼儿园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幼儿园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幼儿园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幼儿园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幼儿园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幼儿园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幼儿园,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附加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合同经签字后,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八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双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