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a) 需要承认本合同;
b) 需要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 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 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c) 退股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论出资方式如何,都以金钱结算;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2、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果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三方中任意两方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故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包括:
a)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 对公司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c) 出售公司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 公司需要时招聘人员并培训;
f) 审批日常开支和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须保持财务独立,不能管理账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a) 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并对公司的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和报告;
b) 听取公司负责人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c) 检查公司账簿和经营情况;
d) 共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e)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果其业务获取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主要业务竞争的业务。如有需要经营竞争业务,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果公司股东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公司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可以终止:
a) 公司期满;
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 公司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
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 立即选举清算人,并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