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合伙期限内,合伙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自愿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对于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况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于被除名的合伙人,除名决议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被除名生效,应退伙。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照新入伙的方式处理,否则应按照退伙进行处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后,该第三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担任合伙负责人,其权限如下: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