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果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根据死亡合伙人继承人的选择,可以选择退回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并继续经营,也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之一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合伙所欠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的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处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清偿超过应承担数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对于不听劝阻者,可以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