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准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按《公司法》举行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公司相关经营性信息。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公司的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公司全部工作皆有知情权。
(八)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所有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退股一方对其退出之前的债务以其出资及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公司发给各股东的出资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五)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侵害公司利益,应向其他股东就其出资及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六)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副总经理,决定有关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薪水等事项。
(三)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七章、公司职务与分工
第一条、全体股东同意任命_____为公司总经理,任命_____为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义务及职权。
第二条、总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公司20%以上投资及1万元以上财务支出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实施。标额为10万以上合同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签署。
(二)按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才可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条、总经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亲笔签署方可执行。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必须经过股东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