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双方每月的1-5日对上个月饭店的收支账册等财务资料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形成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双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财务人员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响正常财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饭店的收支账册进行核查。
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合伙盈余,甲、乙双方每隔________个月进行一次分配。
2、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60%。
第十一条 合伙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决定由甲方担任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为:
1、办理饭店成立的有关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手续。
2、对日常合伙事务进行全面管理。
3、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4、订立经营价格,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
5、支付合伙债务。
6、其他合伙事务。
乙方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报告一次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需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对方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
合伙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名称。
2、改变合伙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7、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赔偿。
2、禁止甲方或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在广西南宁市城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经营范围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乙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