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解散和清算
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1项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2项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按第五条第2项的约定处理;如逾期_______日仍不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按退伙处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未约定,甲、乙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4、甲、乙双方相互向对方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对方收存。
5、本协议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两人合伙协议范本(实用版)精选12
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以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生产经营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为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事宜及职责划分
甲方、乙方、丙方根据三方共同利益的前提,自愿结成普通合伙关系,具体职责如下:
甲方负责企业资本投入、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的外事协调处理事宜,并担任合作组织的法人代表。
乙方、丙方负责项目开发、项目攻关、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适宜规模的技术服务团队。在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甲方对技术团队核心成员的选聘需经乙方、丙方同意。
二、出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