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如下: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经营期间,各合伙人的工资为。随着合伙经营的发展和利润增加,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情况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合伙组织的净利润即为合伙创收盈余,将根据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债务承担: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先从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时,根据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进行分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在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份额。第三方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后,需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重大事项决定只需合伙负责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终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并决定其应享有的报酬。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本协议约定为准,合伙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