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重大事项决定只需合伙负责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终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并决定其应享有的报酬。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本协议约定为准,合伙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的利益应归全体合伙人所有,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规定,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照退火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首先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和修改后的内容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和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共四页,各合伙人各持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