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企业按年收入分红,分红比例根据出资份额占总注册资本的百分比计算(甲:35%,乙:30%,丙:30%,丁:5%);
2. 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亏损时,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甲:35%,乙:30%,丙:30%,丁:5%);
(三)合伙人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按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合伙人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法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如下: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全体合伙人经协商决定,委托合伙人吴建荣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1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事务处理;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九条: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如下: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且不得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退伙人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退伙人有权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权在退伙人退出后追加出资份额;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详细规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合伙人不再满足法定人数要求;
4.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按照《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编制清算报表,并在全体合伙人签署和盖章后的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下: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之间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合伙人可以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如下: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每位合伙人持有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为了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决定每月拿出总利润的10%作为行政管理奖励;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合伙合作协议简单范本10
甲方:_______身份证: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证: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