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限为5年,自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须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元;乙方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万元;丙方以劳务出资方式出资,计人民币5万元。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_年丨月丨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35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每人每月20_元。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正常开支、工资、奖金、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具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④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或交由海宁市仲裁,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 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构成违约的行为:违反以上条款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反投资约定不能按期投资,造成店铺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当承担应投资余额5%的违约金。
3.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投资款。
4.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造成店铺无法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