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止,并仅限于双方共同设立的前两家实体餐厅。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 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2. 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a)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b) 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c) 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d) 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e) 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 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a) 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 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d) 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e) 支付合伙债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a) 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b)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c) 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d) 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e) 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f) 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g)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合伙期间:
a) 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b)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