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情况。
对被除名人应书面通知除名决议。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若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第三方应按照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三方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需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进行以下分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其权限包括: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和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填写其他权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多数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第十一条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选择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作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无法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先清偿合伙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合伙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若清偿后仍有剩余,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分配。
4.若在清算时合伙发生亏损,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清偿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