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填写合伙人住址)
(按照上述项目顺序填写其他合伙人信息)
上述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填写合伙名称和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填写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填写开始日期)起,至(填写结束日期)止,共(填写年数)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填写合伙人姓名),以产品技术方式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填写金额)元。
(按照上述顺序列出其他合伙人的出资信息)
(二)合伙人的出资应在(填写日期)之前交齐。
(三)本合伙的出资折合比例为(填写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优先使用合伙财产偿还,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按照约定比例承担。
(个性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照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按照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在10日内按比例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需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职责。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合伙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若合伙人擅自退伙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在以下情况下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况下的退伙自实际发生之日起生效。
3.除名退伙:合伙人在以下情况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情况。
对被除名人应书面通知除名决议。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