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甲方实行降薪制度,每月5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元(包括①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②岗位工资为人民币元;③岗位工资_________元)。
第九条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代缴。
第十条甲方根据公司的效益和乙方的贡献,独立向乙方颁发年度效益奖或特别贡献奖。该奖励的应税部分由乙方承担。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大病等费用。乙方支付的,甲方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
甲方为乙方填写《员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和终止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工作午餐和年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提高思想意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应随之变化。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补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4.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乙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合同不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
2.安排乙方在劳动部门认定的未完全保护的场所工作或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拒绝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甲方补足低于部分,并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年限,每年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高应纳税额由乙方承担。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