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上一年度单位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甲方濒临破产,正在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则按照乙方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支付。
第三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50%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保守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违反相关劳动合同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的培训费。其标准是:一般人员: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成合同时间/月
业务骨干:指部门经理、支付经理和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
服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赔偿全部培训费;
服务不满两年(含两年)的:赔偿培训费的80%;
服务不满三年(含三年)的:补偿培训费60%(类比每年减少20%)。
第三十四条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人
第三十六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将档案移交给甲方设立的管理机构。档案未在北京登记或未移交的,本合同第十三条不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今后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