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5.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转让出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②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③转让给本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时,按照入伙对待;
④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在修改合伙协议后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⑤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七条、合伙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担任合伙投资负责人。其权限如下: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销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
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
2.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
①参与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投资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投资账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的重大事项。
3.经营管理:
由各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留存比例、人事任免等)应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
第八条、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
1.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投资人再加入其他合伙投资。
4.禁止合伙投资人与本合伙投资签订合同。
5.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照合伙投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而言,劝阻不听者可以由全体合伙投资人决定将其除名。
第九条、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投资期满;
②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③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
④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①立即选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方,所得款项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的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