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六、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本协议所载明的全体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约定进行,具体权限包括:
(1)对外接洽业务、招揽客户;
(2)日常事务管理;
(3)支付合伙企业债务;
(4)日常物资采购和费用支出;
(5)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3、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的事务执行行为进行询问和监督,并有权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后,被执行事务应立即暂停,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后决定是否执行该事务;
4、下列事务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销、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企业歇业。
5、对于本协议未载明但关系到合伙企业经营的事项,全体合伙人可以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七、禁止行为:
1、合伙人不得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包括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2、除非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在以下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情况;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九、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终止的情况:
(1)合伙期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查封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