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劳动力优势和货源优势,合伙经营装饰公司,以合法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共同奋斗,共创辉煌!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公司名字为监利县合创美家装饰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位于监利县容城镇教育巷九号,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室内装饰装潢。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10年,从20__年3月19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刘剑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乙方刘忠平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20__年3月19日前交齐,由甲方作为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共计出资人民币1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盈余分配以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合伙债务应优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时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④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出售另类产品时。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3年,包括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及其他公司事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