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具有与原合伙人夺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④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或交由海宁市仲裁,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 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 合伙期届满;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构成违约的行为:违反以上条款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反投资约定不能按期投资,造成洒店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当承担应投资余额5%的违约金。
3.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投资款。
4.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造成饭店无法继续经营。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