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超过XX天,其他合作人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XX份,合作人各执XX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XX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作合同协议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在甲方现有的(恒通)加工场及在罗湖(五方家私城)的销售铺面的基础上,由乙方注入资金,扩大生产和销售,合伙经营艺术玻璃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批发、零售)。
二、合伙经营的期限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双方协议解除合伙经营之日止。
三、合伙经营的方式和股权比例:
1、甲方以其现有的(恒通)加工场及在罗湖(五方家私城)的销售铺面的使用权、转让权、处置权作为诚信的书面证明抵押给乙方,乙方按协议约定分三批注入30万资金。
①第一批资金为10万元,在本协议签定的10日内,注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帐户;
②甲乙双方正常合作6个月后,乙方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到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