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付合伙债务;
5.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合伙人的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甲乙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的股权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宁德市各级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李华 乙方:张三
签约时间:2022年1月1日
签约地点:学生街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