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提高思想意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应随之变化。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补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4.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乙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合同不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
2.安排乙方在劳动部门认定的未完全保护的场所工作或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拒绝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甲方补足低于部分,并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年限,每年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高应纳税额由乙方承担。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上一年度单位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甲方濒临破产,正在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则按照乙方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支付。
第三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50%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保守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违反相关劳动合同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的培训费。其标准是:一般人员: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成合同时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