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2)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非凡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假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假如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假如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