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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同协议书3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过协商一致,制定了本协议。
第二条 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情况下,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团体名称:
第六条 团体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及期限: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预结算项目,合作期限为1年(20__年5月12日至20__年5月11日)。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住所(址):,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2、住所(址):,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3、住所(址):,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注:此内容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后补充到本协议中)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按季度结算)
第十一条 合伙团体的利润分配按以下方式进行:
1、采取工薪制度,每月5号按3000元/月发放,并记录存档。
2、按季度结算处于盈利状态时,按利润的15%作为流动资金,10%作为固定资产(不得以时不能挪用),剩余75%平均分配,并记录存档。
3、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合作团体的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以下方式进行:
按季度结算处于亏损状态时,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根据其具体金额平均分配给合作人,并及时将其上交到合作团体中,并记录存档。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5、合伙人享有否票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