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由于合伙人无法继续参与合伙经营。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在不给合伙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如果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还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果有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还出资金额;如果有亏损,则按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还给退伙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将被当然退伙:
a、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上述情况的退伙从实际发生之日起生效。
3、除名退伙。合伙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在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的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除名决议,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被除名生效,需要退伙。如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内部申诉,如果申诉不成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对于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的合伙人,根据退伙时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处理:
a、如果项目有盈余,全体合伙人可以协商决定将其前期出资部分退还给退伙人;
b、如果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资金周转等情况),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按照入伙对待,否则按照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根据上述资料中的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努力经营项目,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护所有合伙人的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字,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需要补签字,并附上财务管理协议)。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果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况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