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