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企业歇业。
七、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况: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然退伙的情况:
(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况: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如果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退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发生以下情况,本企业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负责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手续,并将营业执照交回登记机关。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企业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5、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九、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