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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简版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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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节假日外,乙方该经营年度享有7天时间可用于参加公司组织的休假、旅游、培训等活动。

活动相关费用由公司列支,人均福利开支上限为2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权利保留

休假及进修活动的时间、次数及具体安排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确定。由于公司经营情况及业务需要等因素,导致乙方该经营年度实际享受福利时间及福利开支数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可累计至下一经营年度进行兑现;实际福利开支与规定上限的差额部分禁止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乙方将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甲方的分红权;在了解公司年度分红的总量情况后,获得相应的年度分红;

(二)定期参与甲方组织的带薪休假、考察性旅游及进修培训等活动;

(三)受公司股东会或经营班子委托,担任公司中层或以上管理职务,参与公司管理;

(四)在开展业务或其他需要场合,显示其“合伙人”身份(包括名片、个人简历等);在公司宣传资料如网站上等公布。

第九条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转让,只在以下所有条件成就时生效:

(一)自签订本起,乙方在甲方从事专职工作,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且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直接或间接或变相损害或可能失去甲方利益的活动。

如果乙方违反前款约定,则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相关权利将不予生效。

第十条 相关变动及调整

(一)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本年度可继续享有其合伙人范围内的分红及福利性激励:

1、乙方因职位变动到股东单位任职而退出;

2、乙方因退休而离职;

3、经全体股东认定,乙方由于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造成暂时离职;

4、经全体股东认定,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二)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本年度的分红及福利性激励暂停发放:

1、乙方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2、乙方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3、乙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暂时离职;

4、乙方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5、激励对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三)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股东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保密

本协议各方有义务保守因本协议而获得的协议其他方以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且不得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应当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生效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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