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50万元以内全权进行交易。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应将其业务获得的利益乘以5倍归全体合伙人,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无法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______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出现亏损,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而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作为新的合伙人,可以按照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应按照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于拒不听劝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集体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一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