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弥补亏损;
2、提取公积金10%;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股利。
利润或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企业歇业。
七、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况: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然退伙的情况:
(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况: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如果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退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发生以下情况,本企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