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丙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次合作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的结果,旨在共同经营一家饭店。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将共同出资经营饭店,并分享经济利益。合作的饭店名为________,位于________。合作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特色餐饮、烟酒销售、棋牌等。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甲方、乙方、丙方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总共计人民币300000元。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元,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元,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元,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出资的方式和期限在合作协议中有详细说明。
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合作人应共同承担盈余、工资分配和债务承担。盈余将按照合作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债务将由合伙财产偿还,各合作人按比例承担不足部分。
合作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合作协议的约定,禁止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参与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禁止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禁止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作期限届满或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后,合作将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时,合作财产将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剩余部分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
在合作过程中,如有争议,合作人将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次合作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共有四份,每个合作人持有一份,另一份存档于工商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