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a) 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b)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c) 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d) 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e) 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f) 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g)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合伙期间:
a) 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b)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 负责连锁餐饮产品的定位、包装设计;
- 负责餐厅的选址、定位、外观设计、室内布置、成设、装潢,构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
- 负责餐厅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制餐厅的宣传口号、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餐厅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 负责餐厅员工之招募、录用、培训、考勤、管理,制定员工岗位手册,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 定期向甲方汇报餐厅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c) 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 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e) 乙方在合伙期间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的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f) 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g) 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h) 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i) 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j) 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劝阻后仍执意孤行的,甲方可决定除名。
第六条 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实体店铺的利润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盈余,产品折旧年限不能超过三年。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a) 需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a) 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
b)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c) 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d)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 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