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及包深化、优化设计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单并经乙方确认为准,竣工日期为___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若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代表签证后,工期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10_天,不能移交承包方主要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阶段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__24___小时以上;
(4)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7)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三条 工程合同造价:
1.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人民币 65320x0.00 _元;
2.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
3.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4.已进场的物资,如发现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5.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发包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发包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7.乙方已预定或已采购的材料,若甲方发生变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为____________;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并经设计单位和发包方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在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6.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
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9.工程交工验收后,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费用由乙方承担,绿化工程保养成活期6个月,保养水费由发包方承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承包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需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议定单和修改图纸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设计变更涉及的增加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可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在施工中发生与设计不符的事实,承包方必须及时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确认事实必须在2天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