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出资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总出资比例为_;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总出资比例为_;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总出资比例为_。
2、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如有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各合伙人应按照原始出资比例追加出资。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直至返还。
4、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5、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给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合伙人退伙时,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进行出资的返还。如果无法用实物返还,则应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7、退伙人出售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有限购买的权利。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1)按照个人占有的合伙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本协议当事人都享有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
(3)盈余分配方案及每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收支明细账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公布;
(4)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实施前有权对分配方案和账目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由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并做出裁决。
2、债务承担:
(1)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时,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2)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义务(或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清偿);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入伙人应认同本合同并遵守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3)入伙人应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伙:
(1)退伙人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人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如果退伙人因私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6)退伙时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清算。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果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照入伙的方式处理,否则按照退伙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如果有争议,应按照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上都只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应推选一人担任合伙负责人,负责人应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和执行方案,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还可以提出经营方案和经营计划,提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个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开展业务活动,每个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负责。
4、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事务时应谨慎处理,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事务时应按照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主管财务的合伙人应在每月的日至日将上个月的账簿交给其他合伙人共同查阅。
第八条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