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果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自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加入其他同行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劝阻不听,全体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可能因以下原因终止:
(1)合伙期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应立即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立即推选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无法分割的物品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出售给合伙人或第三人,所得款项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首先应由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其他
1、合伙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月日开始,至同年的年日结束。
2、合伙所有的明细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给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后的一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其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和主管财务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
如果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三名合伙人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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