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余分配按双方各50%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按双方各50%比例承担。
3、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视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接纳新的入伙人,但须重新签订入伙协议。
(二)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90日通知另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伙人因个人行为导致被公安机关拘捕或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
3、合伙人有营私舞弊、损害合伙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将其除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后,双方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另一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入伙协议。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委托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以负责人名义签订铺面租赁合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事务,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双方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以双方各50%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另一方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伙;
②合伙期未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由双方共同进行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