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另一方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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