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传真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行为,确保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采购的食品价格合理,质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根据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购销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商相关资质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负责送货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同时加盖乙方公章。
二.供货数量、时间、价格、地点
供货数量:视甲方的加工、烹饪需求而定,采购时,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如不能及时供货,须及时告知甲方。
供货时间:按照甲方指定时间送货。
供货价格:乙方每周报价一次,价格应低于当周市场价格,同时不得高于本市餐饮企业所购同类同等食品及食品原料价格。
交货地点:乙方将供货食品送至企业食品库房。
三.供货质量与数量保证
一)乙方所供的食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附有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合格证”,同时向甲方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与该产品有关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不得提供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
9.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添加了药品的食品。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所提供的食品,由甲、乙双方逐样过称,净重量误差范围不得超过±3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峻。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类别以甲方的物品清单为准。该清单自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1、乙方必须保证原料的鲜度、质量,交货时间为。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是保质期内的食品。保证提供每批次供货食品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书和进货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如原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有权退货。因乙方食品问题导致的食品中毒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配送价格应在当日市场零售价相符,上下浮动不能高于10%。
3、配送价格采用一日一报当日确定的方式。
4、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提供订货单,例外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准时将货物送到甲方要求地点。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