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完成与服务相关的创意、流程、内容等策划及准备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完成约定的各项服务;
(四)因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电力、政府禁止令,不能按约定的项目、内容、方式及质量标准等提供服务的,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调整婚礼庆典服务方案。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应当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提供证明。
(五)对委托人统筹安排的内容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协助;
(六)尊重委托人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私人禁忌,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七)确保服务中使用的设备、器材、用品等安全、可靠、正常;
(八)收取服务费后,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凭据;
(九)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履行中任何一方请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当在请求变更部分的约定履行日期日前书面向对方提出。协商一致的,订立变更协议。
1、委托人就服务时间请求变更的,受托人应当同意,因变更导致受托人费用增加或者损失的,委托人相应增加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
2、委托人就服务项目、内容请求变更,受托人同意,因变更导致受托人费用变化或者损失的,应当相应调整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
3、受托人请求变更,委托人同意,因变更导致受托人服务减少或者委托人损失的,应当相应减少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
4、因变更导致服务费增加的,委托人可以在本项服务完成后即时清结,也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支付;服务费减少的,委托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下一次付款时扣除。无下次付款的,双方在本项服务完成后即时清结。
(二)解除
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单方解除权
1、委托人付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服务费,经受托人书面请求支付之日起日内仍未支付的,受托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2、受托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义务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3、受托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委托人书面请求后履行仍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双方可通过约定的书面形式,如传真、网络通讯等行使单方解除权,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影响的范围和期间内免除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受影响的一方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对方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的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履行中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义务,逾期每日按服务费总额的%或者依专项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迟延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按本条第(一)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付定金的,委托人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受托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四)受托人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侵权责任
履行中任何一方导致对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履行中任何一方导致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生效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