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大写)日
婚礼庆典服务合同、摄像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摄像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名,在甲方举办婚礼庆典时,提供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级别其他要求
(二)摄像机要求
□摄像机,品牌及型号台数;
□摄像机,品牌及型号台数。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分钟,并制成□DVD□VCD□,数量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三、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拍摄起始地点。
五、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可附页)。
(三)甲方要求延长拍摄时间的,另外加付元/小时拍摄服务报酬。(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四)甲方超过约定日期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五)在本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像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六)乙方留有原始影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七)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八)使用模拟摄像机拍摄的影像,制作成的DVD、VCD或录像带后,影像质量逊于原像带。
(九)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元进行赔偿。
(二)摄像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摄像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像师;但甲方也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本约定,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三)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元;如影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
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
(四)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签字)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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