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并出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