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为每月____‰(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在贷款使用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了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按季度计收,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或其他账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的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的使用时间进行支用,如有变更,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的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借凭证发放贷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按照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进行偿还。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偿还。
2、借款人将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获得的税前利润用于偿还贷款。
第七条 贷款保证:
1、借款人将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如果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账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数项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因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借款人构成上述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按照下列条款之一或数项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于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
(3)对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的逾期部分,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利息。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可从借款人专用基金账户中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当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自动失效。
2、除非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双方未协商一致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如果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下列()项解决:(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