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业务:
4.1、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并承担与承包经营有关的一切税款及其他费用。
4.2、乙方承包经营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等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3、乙方在承包期间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及本合同各项之约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4.4、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万元。(由于本合同为续约合同,乙方不需要再交纳保证金,甲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续约手续即可)。
4.5、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的企业业绩等方面的宣传资料、企业资质、投标资格等法律文件。
4.6、乙方每半年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年终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告。
4.7、乙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乙方自行聘用会计人员,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报公司财务报表,甲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4.8、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应妥善处理员工的合同问题,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4.9、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乙方承接工程所签订合同报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有义务提供分公司注册登记所需注册资金及外地企业进京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
5.2、甲方有权检查分公司的财务账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用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5.3、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计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4、甲方有权每年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分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5.5、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手续费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领取。分公司公章、财务章由甲方委托刻制,分公司正式成立后,甲方将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章等交付给乙方,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须同时将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章等交还给甲方,双方共同将公章、财务章等销毁,并书面说明。
5.6、办理外地企业进京登记备案手续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5.7、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甲方应无偿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情况;企业财务报表及银行资信证明;项目经理资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人力资源情况,满足乙方工程投标需要,并履行审核盖章义务。
5.8、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工程,甲方应无偿提供设计图纸报审、施工图纸的报审的审核盖章义务。提供商务标等资格文件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1、乙方未依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从事经营活动的;
6.2、乙方逾期缴纳承包费两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万元,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到期终止前30日或因乙方责任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其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债权债务情况及如何处理的报告,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应将其在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分公司期间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经甲方确认并交还公章、营业执照等与经营分公司有关的物品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双方责任即告解除。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若乙方在其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及法律义务未依法清结完毕,则仍应清偿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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