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承包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
5。4 承包方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发包方如未按第七条终止合同,则应返还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年度承包费。如果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还应向承包方赔偿损失。
6。2 承包方如不按时按量完成上交发包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 承包方未按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7。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开立银行帐户的;或者承包方的财务报表【含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与事实不符的;
7。3 未按期上缴承包费或工程管理费,逾期3个月以上。
7。4 承包方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中断或其它经济损失,经调查属实后,发包方应按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承包方上交的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方:_________(盖章)
承包方:_________(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