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的权利
(1)出于对甲方自身产品的保护,甲方有权对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对乙方进行保密。
(2)甲方以个月为经营期限考核乙方完成代理业绩的情况,乙方在一个经营期限内不能完成最低业绩目标(考核基数万)的8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为保护甲方产品的市场形象,并结合碳晶地暖作为长期使用的隐蔽类工程产品的特点,甲方对乙方的设计、安装、施工规范进行严格的设计、安装培训和施工监理制度。重大工程项目甲方将派专人至施工现场,审核设计方案,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过程中,不断出现其客户质量投诉或乙方施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5)除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以外,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对属甲乙双方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2)因甲方上游企业原材料或服务价格调整致使甲方必须相应调整其产品服务体系和价格体系的。甲方须提前30天预告乙方,以备乙方相应地调整其相关的服务体系和价格体系。正式的调整信息以传真、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
(3)甲方尽力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销售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4)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非特殊情况下,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直接面向乙方的客户。
(5)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6)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为宣传甲方产品所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并为此类活动提供所需的必要产品资料和样品。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获得甲方的“碳晶板”代理权后,同时获得甲方其它碳晶类产品的优先销售权。甲方其它碳晶类产品的销售管理不在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范畴内,由甲乙双方另立销售合约规定。
(2)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出现,应及时摄像存档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待甲方派人检验确认后,予以换货,期间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损坏而不能销售的“碳晶板”,经甲方确认可予以修复的,乙方可将损坏的产品退至甲方修复。期间产生的修复费用和运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向代理区域内客户提供所代理的产品和服务,积极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5)乙方按照甲方的规范要求完成二次验收并经客户签字验收后,甲方认定乙方责任完成;如发生质量纠纷,乙方需甲方派员与客户沟通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费用根据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乙方不得经营或代理销售除甲方产品以外的电地暖产品或部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乙方代理区域,甲方设立服务中心的,则乙方所需产品服务可由甲方提供支持。
(4)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甲方产品。在甲方未设区域代理商地区(以二级城市为最小区域单位),乙方有成熟销售渠道的,经甲方允许后,可以发展乙方下属经销商形式开展业务活动。
(5)乙方在其代理区域内可参照甲方的销售价格体系制定销售策略。乙方所制定的销售策略须报备甲方,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有牵涉工程项目的,需上报甲方并由甲方分配协调管理。
五、付款/结算方式
1、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的首批碳晶板订货量为人民币万元,以后每次订货量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用于满足其服务区域的直接用户需求;乙方没有设计、安装能力的,由甲方负责完成,费用另计。
2、甲方执行“款到发货”的财务政策。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天内,组织安排并代办货运至乙方指定区域,运费由乙方支付。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一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被损害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损害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各自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之一的,被违约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违约行为造成被违约方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3、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双方正常的商务往来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